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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保城、李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城,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保城,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冬,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李保城申请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2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保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调解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李保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25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执行人有权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105元,收取1053元,由被执行人李冬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