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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奇波与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奇波,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徐奇波,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肖明仓。上述当事人之间仲裁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金劳人仲(2017)办字第75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528.1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山、陆卫国、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其不服裁决,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经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7)沪01民特385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申请撤销裁决,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奇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