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金莉与陈兢晶、郑玉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莉,陈兢晶,郑玉霞,焦国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486号原告:金莉,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兢晶,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郑玉霞,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焦国军,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金莉与被告陈兢晶、被告郑玉霞及被告焦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金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玉霞及被告焦国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莉撤回对被告郑玉霞及被告焦国军的诉讼。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宇航(本页无正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