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涛,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关押,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书记员李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至11日,被告人余涛冒用龙某的QQ,以龙某被公安机关通缉为由,向龙某QQ好友毕某借钱。毕某通过支付宝先后多次向余涛的支付宝转账共计6593元。案发后,余涛被抓获,并已退清全部赃款。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搜查、扣押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涛利用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嘉鱼县鱼岳镇居民龙某为升级其银行卡信誉额度,要被告人余涛帮忙而相互认识。同年12月,余涛盗取了龙某的QQ号,从聊天记录中,发现龙某与被害人毕某交往频繁,遂冒称龙某与毕某聊天诈骗其钱财。余涛先后以龙某被公安机关通缉、需住宿费及承接工程需要资金等理由,于2014年1月1日至11日间,骗取毕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现金共计6620元。案发后,余涛于同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并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毕某陈述:我和龙某是师兄妹关系。2013年12月31日,我的QQ收到龙某,昵称龙哥的信息,称被公安机关通缉了,没有钱住宿。我答应借钱他。到2014年1月1日,我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户名余涛的支付宝汇款400元。次日,对方说没有钱买车票,我通过支付宝汇给余涛支付宝100元。同月5日,对方说没有钱交网费,我汇给对方600元。次日,对方又说接了个工程,并发个合同书给我看,现在凑钱贷款,要我借钱他。我分四次汇给他现金3200元。同月8日,对方套取了我支付宝密码和绑定的网银卡号,分三次转走现金800元到余涛的支付宝上。同日,对方又转走1500元。同月11日,对方要我跟工商银行卡充值了20元。2.嘉鱼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余涛用于诈骗所使用的电脑一台、手机二部及相关银行卡的有关情况。3.QQ聊天记录证明:余涛以龙某的QQ号在网上与毕某聊天并诈骗其钱财经过的有关情况。4.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毕某通过支付宝向余涛的支付宝转账付款的有关情况。5.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余涛收取诈骗款的有关情况。6.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经朋友介绍认识余涛,他说可以帮我的信用卡升级业务,我和他在一起半个月时间。我QQ的密码只有他知道,我电脑上很多事情由他帮忙处理,他把我电脑内很多资料都拷走了。有次,我上QQ,显示密码错误,估计是余涛把我的QQ号盗走了。我的QQ号上有很多朋友,他使用我的号诈骗了很多人的钱。我的朋友毕某就被他骗取了6000余钱,还有其他人也被骗。7.领条证明:毕某已领到被骗款6620元。8.到案经过和户籍信息资料证明:余涛的归案情况和自然身份情况。9.被告人余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QQ,编织虚假的理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余涛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涛犯诈骗罪,判处罚金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京航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