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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张绍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张绍松,孙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3号。负责人:王春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绍松,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孙圆圆,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张绍松、孙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