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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宗建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建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刑初174号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建文,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凤庆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凤阳,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建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发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建文及其辩护人刘凤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宗建文与普廷永(已判刑)共同携带毒品到景洪市嘎栋农贸市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普廷永,宗建文逃脱。公安民警从普廷永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包,净重2990.40克。后经网上布控,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勐海县华燕宾馆抓获被告人宗建文。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并确认被告人宗建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指控,被告人宗建文辩称,其只带普廷永过去,是普廷永一人去交易,其没有在现场,不是逃跑。其辩护人提出宗建文的行为应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含量较低;宗建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宗建文与普廷永(另案处理)共同携带毒品到景洪市嘎栋农贸市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普廷永,宗建文逃脱。公安民警从普廷永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包,净重2990.40克。后经网上布控,公安民警于2017年1月23日在勐海县华燕宾馆抓获被告人宗建文。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布控表、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宗建文的时间、地点和查获涉案毒品的经过。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7月26日2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嘎栋农贸市场门口抓获普廷永,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5包。被告人宗建文对毒品交易地点进行了指认。3、毒品辨认、称量笔录及照片和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人普廷永对查获毒品的指认,毒品经当普廷永面称量,重2990.4克;涉案的毒品可疑物等已被扣押的事实。被告人宗建文对用于装毒品的双肩包和塑料袋进行了指认。4、毒品取样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从查获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宗建文和普廷永的事实。5、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宗建文的身份情况,及其在户籍所在地无违法犯罪记录。6、辨认涉案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宗建文和普廷永经混合照片辨认出对方。7、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8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普廷永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8、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普廷永供称,2016年7月19日的晚上8点,宗建文到缅甸小勐拉的一处工地上找其,讲有个老板要麻黄素,让其跟他去一趟昆明,事情成了给其20000元人民币,其就同意了。当晚,其和宗建文就带着装麻黄素的包从缅甸小勐拉回到中国勐海打洛。到了打洛后,宗建文让其背着麻黄素走路绕过打洛往勐海方向的堵卡站,因为其对路不熟悉,没有绕过堵卡站就迷路了,绕到大路边打电话给宗建文,其按他安排把装麻黄素的包藏在路边,后坐班车去勐海。到第五天(23日)早上8点左右,其和宗建文骑摩托车到打洛,拿到毒品后走小路绕过堵卡站到了布朗山,第六天(24日)来到了景洪。2016年7月26日,宗建文打电话让其拿着装麻黄素的包过去找他,其就骑着摩托车去接了宗建文,一起骑摩托车背着装麻黄素的包到了嘎栋农贸市场门口,当时是宗建文骑的摩托车,其下车后,没多久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宗建文骑摩托车跑了。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宗建文供称,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和普廷永在缅甸小勐拉的中国城工地上班,有一名开摩的的工友对其和缅甸籍的“阿说”讲有一名大姐说帮她带东西,可以挣很多钱,其就答应了,当时普廷永没在场。过了4、5天,普廷永在工地对其讲那个开摩的也跟他说了,带到昆明后给2万元报酬,其和普廷永就约好一起做。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阿说”来到工地,将装有毒品的塑料袋和联系电话号码拿给其和普廷永,我们将毒品装在黑色双肩包后骑着摩托车往景洪市方向出发。到了打洛,因骑摩托车带东西不安全,其就叫普廷永下车先把东西藏起来,后二人骑摩托车到勐混湘南宾馆开了一间房。之后其和普廷永骑着摩托车将藏的毒品带上后,往勐海布朗山直接去了景洪。到景洪大概是其和普廷永出来的第四天了,此时其知道他们带着是毒品。在景洪住了两晚上,大概第六天下午6点左右,买毒品的老板打电话叫其去嘎栋大桥看钱,其到了嘎栋大桥看见那个老板用手提包装着的钱。其又返回曼听公园旁的公寓(曼听公寓)接了普廷永,带上毒品到了嘎栋大桥(嘎栋农贸市场门口),其指着那个老板在的地方跟普廷永说,老板就在那里,普廷永下车后,其骑摩托车走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建文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990.4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建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建文提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含量较低的意见,不影响指控罪名的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宗建文的行为应定性为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宗建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建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2年1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一式三份。审 判 长  岩 对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陈益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咪 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