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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小平、黄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小平,黄建红,曾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小平,女,1982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红,男,1974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容,女,1976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系黄建红妻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宋小平与被上诉人黄建红、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宋小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小平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宋小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徐永荣审 判 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