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阳县隆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奉节县君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旗煤矿郑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阳县隆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隆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光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平,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上诉人云阳县隆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双方的陈述和上诉人云阳县隆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新证据,本案借款的处理结果与被上诉人郑建平所在公司以及王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宜由本院直接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阳县隆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