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全英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全英淑,金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常州北路2号。负责人:栾经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全英淑,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朝鲜族,籍贯黑龙江省鸡东县,现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金荣福,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籍贯韩国,现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全英淑、金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6103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507998.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怀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