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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黎辉与崔立志、付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黎辉,崔立志,付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6958号原告:韩黎辉。委托代理人:鲁长林,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立志。委托代理人:王舒雅,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秀红。委托代理人:王舒雅,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黎辉与被告崔立志,被告付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力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黎辉,被告崔立志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舒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黎辉诉称,被告的弟弟拖欠原告20万元,并给原告打了欠条,因被告弟弟无力偿还,被告自愿替弟弟偿还,201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按月支付利息6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的弟弟把给原告的欠条撕毁,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作为债权凭证,协议签订后,被告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2月19日被告支付给原告五个月的利息,2017年3月29日被告支付五个月利息。现合同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给付,故起诉来院。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16000元(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开始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216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崔立志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数额是事实,但是今年已分两次还款6万元,2月18日还3万元,3月29日还3万元,实际欠款数额是14万元。2、关于房产抵押,因为该房产为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房产抵押没有到有关房产部门作登记,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抵押无效。被告付秀红辩称,该借款是第一被告为其弟弟借款,第二被告本人根本不知道此事,直到接到法院传票以后才知道,该笔借款是第一被告为其弟弟所借,根本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因此不同意承担此债务。抵押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本人不知道有借款一事,此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依照法律规定此房产抵押无效。经审理查明,被告的弟弟欠原告20万元,并给原告打了欠条,因被告弟弟无力偿还,201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6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的弟弟把给原告打的欠条撕毁,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作为债权凭证,2017年2月18日被告支付3万元,2017年3月29日被告支付3万元。原告分别给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崔立志部分还款。崔立志与付秀红是夫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于2017年2月18日、2017年3月29日偿还的6万元是还的是本金的问题,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载明是部分还款,没有写明还的是利息,且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还3万元时借款还没有到期,还的3万元正好是5个月的利息,故本院认定被告偿还的6万元是还的利息。因被告到期后没有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付秀红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此笔借款是被告替其弟弟承担的,被告弟弟是实际用款人,被告付秀红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秀红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立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黎辉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崔立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黎辉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韩黎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由被告崔立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