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双喜与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喜,张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214号原告王双喜,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东,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喜诉被告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喜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喜撤回对被告张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双喜负担。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