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北书与李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北书,李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562号原告徐北书,男,汉族,194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立军,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北书诉被告李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1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赵庆金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力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