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峰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峰,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文盲,农民,住濉溪县。系视力(盲)二级残疾。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3月21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国民,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杨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份,江西省兴国县人钟某1(女,2002年9月出生)因家庭贫困在浙江省瑞安市被被告人张峰领养,张峰将钟某1带至濉溪县南坪镇大王庄跟随其父母生活。2015年12月份,张峰至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小区北门经营阿某盲人按摩店。2016年3月份,张峰将钟某1带至该按摩店生活。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夜间,张峰至按摩店二楼钟某1房间欲对其强奸,因钟某1逃跑而未得逞。次日夜间,张峰用床单绑住钟某1双手欲对其强奸,亦因钟某1逃跑遇小区保安巡查而未得逞。第三日夜间,张峰又用床单绑住钟某1的双手欲对其强奸,因钟某1不同意,经钟某1劝说,张峰将其松绑。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第一、二起均是其主动放弃实施强奸行为。被告人张峰的辩护人提出:第一起应系犯罪中止;第二起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张峰系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抓获到案,到案后供述强奸的事实,系自首;张峰是盲人,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小,以上均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江西省兴国县人钟某1(女,2002年9月出生)因家庭贫困在浙江省瑞安市被被告人张峰领养,张峰将钟某1带至濉溪县南坪镇大王庄跟随其父母生活。2015年12月,张峰在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小区北门经营阿某盲人按摩店,后于2016年3月,将钟某1带至该按摩店生活。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张峰至按摩店二楼钟某1居住的房间,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钟某1反抗、逃跑而未得逞。之后的一天晚上,张峰用床单绑住钟某1双手,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亦因钟某1反抗、逃跑,并被按摩店所在小区值班保安制止而未得逞。次日晚上,张峰又用床单绑住钟某1双手,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钟某1表示拒绝,后经钟某1劝说,张峰予以松绑,并停止实施强奸行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7年3月8日晚18时许,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城关派出所转警,在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北门东侧阿某盲人按摩店内有一女子被拐卖。民警遂将嫌疑人张峰带至刑侦大队讯问。经初查,发现张峰涉嫌犯强奸罪。同日,濉溪县公安局决定以强奸案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张峰的身份状况。3、到案经过:2017年3月8日晚18时许,濉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举报称,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北门东侧阿某盲人按摩店内有一���孩可能被拐卖。民警遂赶到现场,认为张峰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嫌疑,遂将张峰口头传唤至城关派出所,后转交刑侦大队带走讯问。4、残疾人证复印件:张峰系视力(盲)二级残疾。5、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位于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小区阿某盲人按摩店。6、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其是江西省兴国县人,没有户口。母亲去世,父亲也患癌症。父亲说为了让其过上好日子,于2014年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峰。张峰有三十多岁,一个眼睛看不清了,是濉溪南坪的。张峰将带其到了濉溪县南坪镇西北张家张峰的家中。后张峰外出打工至2015年年底。2016年夏天开始,张峰至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小区北门开了一家盲人按摩店,一个月后,张峰大哥的儿子将其带至该按摩店交给张峰,后二人在一起生活。2016年底快过年的一天,因为店里另一个员工刘俊(音)放假了,晚上张峰跑到其房间里面,脱其裤子,说喜欢其,但其一直拽着裤子,在拽的过程中床歪了,其挣扎的过程中,头撞到墙上至出血。张峰就不脱其裤子了,让其躺床上和其说话,说其这么大可以做爱了。其没有理他,其说要喝水,并趁他去倒水的时候从一楼的窗户跑到小区里,在小区里面蹲了一夜。第二天其回到店里,张峰说晚上还要和其做爱。因为晚上有客人,直到第二天早上6时许,张峰又找其,意思是还想和其做爱,其就从二楼窗户跳了出去。直到早上9点许其才回去,回去后张峰说不会碰其了。当天晚上12时许,其在一楼看电视,张峰到其跟前,想强迫其与他做爱,其说害怕。张峰说给其几分钟考虑,还说今天要用强的了。后他用床单把其两只手绑在后面,绑了一会,把其松开,让其脱衣服。其让��先脱,他就脱下裤子,让其摸生殖器。其又想从二楼窗户逃跑,被张峰拽着腿没跑掉,其就喊“强奸”。小区保安听到后就过来了,将其带至保安室里面,后来其在店门口待了一夜。第二天其回到店里,到了晚上12时许,张峰把所有门都锁上,又用两个床单把其手绑在床两边,说要来强的了。后其说还要照顾张峰妈妈之类的话,张峰说如果其打扫卫生听话,学按摩学的好,等其16岁才会与其结婚,做那个事情。其予以答应。此后,张峰就没有再碰过其。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7、证人刘某的证言:其系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小区北门的门卫。2017年春节前一天夜里两三点钟,其值班时,听到一个小女孩在门岗室门口喊有人强奸她。其就拿着手电筒出去查看,看到一个十几岁的小女孩被盲人按摩店的老板阿某抱着。其让阿某把女孩放开,让他俩都来��门岗室。其问小女孩怎么回事,女孩说阿某要强奸她,其当时就把阿某赶出门岗室了。后小女孩告诉其,她是江西的,阿某是她哥,但不是亲哥,她们是亲戚。阿某没有强奸成,她是翻窗户逃出来的。其看小女孩和阿某是亲戚,阿某又没强奸成她,天亮后,就让小女孩回去了。后来,小女孩一直在阿某的按摩店生活,其看没有啥事,就不问这事了。8、证人钟某2的证言:其村的钟某3亮父母都去世了。他家还一个奶奶,还有个妹妹,小名叫梅婆子,大名不知道,年龄应该是15岁吧。大概在两三年前,她父亲把她送给外地的亲戚了。刚才你们(民警)带来的那个女孩就是梅婆子。他爸妈没有给她报户口。9、证人王某的证言:其家就其和孙子钟某3亮两个人,儿子和儿媳都死了几年了。孙女梅婆子刚刚被你们送回来。孙女梅婆子大名叫钟某1,年龄15岁,是秋天生的。因为违反计划生育,当时就没有给她报户口,出生医学证明和学籍也没有。10、被告人张峰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6、7月份,其在温州瑞安打工时,经朋友陈继胜的介绍,收养了一名江西的小女孩。小女孩当时12岁,母亲死亡,父亲也是得了肺癌晚期。其当时看小女孩父母养那么大不容易,加上小女孩父亲也要看病,就自愿给了小女孩家5万元钱。后陈继胜把那个小女孩带到了瑞安,其从瑞安带回了濉溪南坪老家,让她和其父母一起生活。2015年12月1日,其回到濉溪御景园小区北门开了一家阿某盲人按摩店。2016年3、4月份,钟某1从南坪来到其店里帮忙到现在。2017年1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其吃过饭后在床上躺了一会,当时想和钟某1发生关系,就上楼进入她房间,掀开被子把她裤子脱到屁股下边���钟某1不同意,穿上衣服后从窗户跑了。过年前的一天晚上22时许,其用床单子从背后绑住钟某1的双手,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说考虑一下,后其带她上厕所,然后把其下体漏出来,她还说考虑一下。接着其就上厕所了,等其回来,钟某1想翻窗户逃跑,其就从后面拽住她的腿,钟某1喊叫。被保安听见后把钟某1带到保安室,其让她回家,她不愿意,其就回去了。又过了一两天,也是晚上10时许,其想和钟某1发生性关系,就在一楼按摩房里用2个床单把钟某1一手绑在一边。她不同意,就和其商量说以后对其爸妈好,等长大考虑好后再和其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人聊了好久,其就把她松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峰的第一、二起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在第三起强奸过程中,其自动放弃犯罪,系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免除处罚;其系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张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峰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峰系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的第一次供述仅承认对钟某1实施一次强奸行为,并未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张峰及其辩护人关于第一起为犯罪中止及张峰关于第二起为犯罪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起强奸过程中,张峰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有强行脱被害人裤子的行为,因被害人一直提着裤子予以拒绝、反抗,致张峰未能得逞,后被害人趁张峰倒水之机,从一楼窗户逃离现场;第二起强奸过程中,张峰口头表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并有绑住被害人双手、裸露生殖器等行为,后被害人趁张峰上厕所之机从二楼窗户逃离现场。可见,被害人当场反抗,并趁机逃离现场的行为,致张峰已经没有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成既遂的可能,该情况的发生超出了张峰的意志范围,并非张峰自动放弃犯罪,故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连祥审 判 员  魏言莉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泽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