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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中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世纪中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519号原告:武汉世纪中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三号嘉园大厦2幢15层G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茂忠,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法定代表人:熊钢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世纪中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世纪中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