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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长顺与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长顺,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067号原告牛长顺,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孔兵,经理。原告牛长顺与被告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供劳动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牛长顺于2017年7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