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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红、赵美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红,赵美娥,郭达华,王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异27号异议人(案外人):陈小红,女,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赵美娥,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郭达华,男,194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临海市。被执行人:王雪芳,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美娥与被执行人郭达华、王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小红对本院未将其参与分配王雪芳与郭达华生前,位于古城街道紫阳街465号房产拍卖款420750元款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小红称,异议人应当参与分配王雪芳与郭达华生前唯一一套位于古城街道紫阳街465号房产拍卖款420750元。王雪芳欠异议人陈小红的货款58000元,经贵院判决,林春燕与郭珈辰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异议人的(2017)浙1082民初4207号判决书现已生效,理应参与房屋拍卖款420750元的分配。经审理查明:郭达华、王雪芳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郭锋。郭锋与林春燕系夫妻关系,郭珈辰系郭锋与林春燕的儿子。王雪芳于2010年8月18日死亡,郭达华于2013年1月28日死亡,郭锋于2015年12月7日死亡。郭达华、王雪芳生前留有位于古城街道紫阳街465号房产一套。2007年7月17日,赵美娥与郭达华、王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2007年12月12日,该案程序终结。后该案恢复执行。2016年8月17日,郭玲玲、金香兰与林春燕、郭珈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4日,我院对两被执行人的古城街道紫阳街465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侯大元以420750元最高价竞得。2017年5月17日,我院作出(2007)临执字第18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古城街道紫阳街465号房屋一套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侯大元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侯大元时起转移。2017年5月19日,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侯大元。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异议人陈小红为与林春燕、郭珈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1082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春燕、郭珈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继承人王雪芳、郭达华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陈小红货款计5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该判决书送达被告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应以确权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确定为财产执行终结之日。本案买受人在2017年5月19日取得房屋确权裁定,当日就是财产执行终结之日。而异议人的判决书在2017年5月19日前尚未生效,故不能参与该房屋拍卖款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小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陈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占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