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沂市华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州沪鑫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华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州沪鑫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翁普龙,何淑娟,新沂市达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宿新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梁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沪鑫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249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翁巧侠。被执行人: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249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翁普龙。被执行人:翁普龙,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淑娟,女,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市达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杜斌。被执行人:杜斌,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沪鑫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翁普龙、新沂市达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杜斌、何淑娟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徐新证执字第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