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森博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森博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29号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法定代表人:冯金荣,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贵,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森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头门港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2998694A。法定代表人:林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森博五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