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魏强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强,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6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运营总监。申请执行人魏强与被执行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陕0113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17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物权保护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魏强与被执行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陕0113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现在拟终结执行本案。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2017)陕0113执1761号案终结执行。董: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2017)陕0113执1761号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