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林昌与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昌,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昌,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开发区星光中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21704481X。法定代表人:XX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林昌与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香格里拉鼎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香格里拉鼎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