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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银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银火,陈亚琼,陈银平,陈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陈银火,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亚琼,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银平,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裕珍,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银火、陈亚琼、陈银平、陈裕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漳浦县��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