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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1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柳州市德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邱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德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邱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101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德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49号。法人代表:罗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敏,柳州市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邱兴杰,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柳州市柳南区,个体户。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德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德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兴杰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双方约定还款时间过长,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邱兴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德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树强人民审判员  罗瑞云人民审判员  邓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韦金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