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雷盘云、邢慧军等与邢中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盘云,邢慧军,邢莉莉,邢绘丽,邢中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雷盘云,女,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申请执行人:邢慧军,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申请执行人:邢莉莉,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申请执行人:邢绘丽,女,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邢中房(芳),男,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盘云、邢慧军、邢莉莉、邢绘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中房(芳)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盘云、邢慧军、邢莉莉、邢绘丽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4)鄢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