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1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党同、党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同,党小金,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009号原告: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党同,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党小金,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张晓东,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同、党小金、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号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许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