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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古交市汇丰源选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交市汇丰源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催11号申请人:古交市汇丰源选煤有限公司申报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古交市汇丰源选煤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一张中国银行上海市友谊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古交市汇丰源选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