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广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264号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赵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琳琳,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英,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