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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皮进才与闵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进才,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皮进才,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闵志强,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皮进才与闵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皮进才与闵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闵志强有凌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豫Q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闵志强所有的凌派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