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青岛水木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亚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水木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亚坤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水木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13号南。法定代表人:于兆磊,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亚坤,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上诉人青岛水木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三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亚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5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水木三石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应由履行义务一方即水木三石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水木三石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而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申亚坤对于水木三石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对涉案合同的履行地进行约定,而经一审法院查明,买受人申亚坤接收货物的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水木三石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青岛水木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耿燕军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