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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超远与张晓东、兴宁市广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远,张晓东,兴宁市广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兴宁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784号原告:黄超远,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张晓东,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兴宁市广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秀塘围。经营者:杨木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兴宁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城镇兴南大道**号泰宁花园东门***号。负责人:黄柏新,系该营销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龙琼、古德恩,均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黄超远诉被告张晓东、兴宁市广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兴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黄超远以与被告庭外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超远撤回对被告张晓东、兴宁市广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兴宁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713元,由原告黄超远负担。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