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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泽仕,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辰旺路与龙州道交口西南侧熙景园23-130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与被执行人黄泽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32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房屋被轮候查封;车辆被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陈 豪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