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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潘某1、席某与潘某4、潘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某,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地铁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1,女,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上列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2,女,1961年12日24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蔚,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3,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百货大楼退休售货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4,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广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西城区。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增禄,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席某、潘某1与被上诉人潘某2、潘某3、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某、潘某1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原判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潘某1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席某、潘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891.1元,由席某、潘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刘保河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鹏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