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道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道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5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法定代表人:龚义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道清,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道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2月24日,上诉人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案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本案上诉费,本院决定不准予其缓交,上诉人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后没有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潘倩红审判员 黄富丽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光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