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莹、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莹,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胡莹,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法定代理人:陈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鄂0106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莹支付经济补偿金1561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4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46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