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卫容与被告乐山意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容,乐山意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831号原告:陈卫容,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乐山意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君成,原告陈卫容与被告乐山意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卫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收收取计60048元,由原告陈卫容负担。审判员 闵兴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