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小凤与马宝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凤,马宝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855号原告沈小凤,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徐勇,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峰,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凤与被告马宝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小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小凤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