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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薛琳、林永喜与朱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琳,林永喜,朱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异14号异议人申请人:薛琳,女,1973年0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林永喜,男,1947年0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林森(系林永喜妻子),1974年0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真,男,1971年09月0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永喜与被执行人朱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薛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异议人诉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曾是夫妻关系,双方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并未做分割,故导致唯一住宅被法���执行,在法院查封前,异议人从未得知被执行人在外欠款事实和具体数额,也未曾收到过申请执行人的电告函或者来人索要借款,申请执行人亦从未收到过申请执行人催款通知或者其他书面文件,申请异议人认为该执行方案不符合实施情况与人道精神,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执行人辩称: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异议人薛琳提出的异议申请,在听证过程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来印证其所主张的权利。故对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异议人薛琳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