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节功与潘广禄、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节功,潘广禄,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822号原告:丁节功,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彩、董菲,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广禄,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驻地。法定代表人:丁林柏。原告丁节功与被告潘光禄、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丁节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自2009年至2017年的土地出租费17928.00元;2.判令自2018年起至2026年止每年的出租费由原告支取;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7年7月1日与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签订了30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共承包该村土地6.16亩,其中于2004年将位于丁家林的承包土地2.7亩由被告潘光禄临时耕种,双方并口头约定原告随时要被告潘光禄随时返还,至2009年被告潘光禄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土地又倒包给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该土地租赁费由被告潘光禄支取,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其权属。因此,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节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