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贺宝臣与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宝臣,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073号原告:贺宝臣,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柯仙仙,任执行董事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志,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宝臣与被告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宝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宝臣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