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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885史伯坤与田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伯坤,田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史伯坤,男,194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史仲年,男,194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田学军,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史伯坤与田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田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史伯坤借款46000元。田学军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由田学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史伯坤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学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学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遂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学军无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开户,有位于北义庄村东圩组所有权证号为EH302902的农村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本案查封。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该村委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田学军遭遇车祸,且家中经济困难,无任何生活来源。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学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到被执行人有农村房屋一套,但不易处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1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