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亚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桃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桃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37号之二原告:郑亚滨,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生,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823中路10号。代表人:方志雄,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华,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桃城支行,住所地永春县文彬商业城一楼。代表人:潘凌燕,该支行行长。原告郑亚滨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桃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郑亚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亚滨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亚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亚滨负担。审 判 长 颜革征代理审判��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伟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