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高平市北城办事处人。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依据本院(2017)晋0521执43号结案通知书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82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晋052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相互折抵应支付对方款项,折抵后(申请人王某某尚需支付被执行人常某某3454元,已在另一执行案中处理),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