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迎欣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8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迎欣,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迎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迎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6日上午,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约购毒品。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迎欣在本市房山区良乡镇凯旋大街五交化大楼门前附近,向买毒人贩卖可疑晶体物两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可疑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41克。被告人李迎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迎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李迎欣的供述,证人毕某、李某、陈某、杜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照片,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迎欣向��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迎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迎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特情介入侦破,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迎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轶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郎 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