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师习荣与被申请人杨宝林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习荣,杨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财保31号申请人:师习荣,男,汉族,1950年1月1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申请人:杨宝林,男,汉族,现年50岁,甘肃省临洮县人。申请人师习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杨宝林名下的存款425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师习荣以师某某所有的甘JC1X**速腾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师习荣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宝林名下的存款425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45元,由申请人师习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