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东峰、冀贺佳、王学旭、丁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东峰,冀贺佳,王学旭,丁海军,刘树民,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278号原告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综合楼由南向北第11间商业。法定代表人:郭玉梅职务:总经理。被告杨东峰,住隆化县。被告冀贺佳(系杨东峰的妻子),住隆化县。被告王学旭,住隆化县。被告丁海军,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刘树民,住隆化县。被告王波,住隆化县。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东峰、冀贺佳、王学旭、丁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63.00元,减半收取248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