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米兰家居家俱城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米兰家居家俱城,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926号原告:阿勒泰市米兰家居家俱城,住所地:阿勒泰市。负责人:宁中强,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原告阿勒泰市米兰家居家俱城与被告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米兰家居家俱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米兰家居家俱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米兰家居家俱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阿勒泰市米兰家居家俱城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丽亚吾拉别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