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振华、王景珍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华,王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98号申请人:董振华,女,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国龙,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景珍,女,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平远县。申请人董振华与被申请人王景珍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景珍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董振华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振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景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董振华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