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辽1202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