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耿学成与靖宇县鑫源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学成,靖宇县鑫源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耿学成被执行人:靖宇县鑫源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学成与被执行人靖宇县鑫源铁选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1021调解一案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