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391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海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