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永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5刑初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永平,绰号“鳖”、“驼背”,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和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于2017年3月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罗海燕,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永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永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永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7000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永平的上述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永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永平系盲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永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永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且系盲人,因其具有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告人林永平的病历、云和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心率变异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林永平以营利为目的,在云和县瓦窑村19号自己家中多次摆设赌场,召集周某1、雷某2、徐某2等30余人,用32张扑克牌开庄比大小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林永平为赌场提供场地和赌具,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林永平在其家中摆设赌场时被云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押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90元。另查明,被告人林永平为视力二级残疾,系盲人。因本案,其于2017年3月4日至同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被羁押共计3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永平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林永平亦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林永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叶某1、雷某5、胡某、叶某2、雷某2、林某1、叶某3、叶某4、王某1、徐某1、张某、吴某1、项某、王某2、吴某2、周某2、徐某2、季某1、陈某1、邱某、蓝某、周某1、雷某4、李某1、李某2、林某2、姚某、梅某,4、陈某2、郭某、季某2、林某3、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其清单、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病历资料、被告人林永平的残疾人证复印件、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林永平的病历、云和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心率变异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永平有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永平系盲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永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永平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永平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永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林永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其中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0元由扣押机关云和县公安局负责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剑琼人民陪审员  项朝水人民陪审员  严荣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廖微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